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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游豐兆 - 教導處 | 2024-04-16 | 點閱數: 483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

 中華民國 108 年 6 月 17 日教育部臺教資(四)字第 1080060697 號函

一、 為導引學生、教職員工及其他人(校外人士進入校園)等,於校園內適切使用行動載具,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教導行動載具使用禮儀,並促進學習成效,特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

二、 本原則所稱行動載具,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

三、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依據本原則,訂定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學校訂定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應邀集教師、家長、學生代表共同討論(包含申請程序、使用時間、管理方式等)管理機制,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

四、 校園內使用行動載具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除教師引導學習或緊急必要聯繫時使用外,其餘時間應以關機為原則。

(二) 使用時應注意禮儀,切勿影響他人或騷擾他人隱私。

(三) 對學生使用於與學習無關之活動,應予必要管理。

(四) 使用時間應以符合視力保健原則,並尊重智慧財產權及遵守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

(五) 教職員應尊重校園使用管理規定及注意使用安全,並考量使用場域、方法的合宜性。

(六) 校外人士進入校園應在不影響學校上課及師生課程教學下使用。

五、 學校應定期宣導有關資訊素養、網路禮儀、上網安全等議題,並給予師生行動載具使用之正確方式及人體保健(視力、聽力或電磁波應用等)相關資訊。

 

 

花蓮縣鳳林國民小學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

一、依據:中華民國 108 年 6 月 17 日教育部臺教資(四)字第 1080060697 號函辦理。

  • 目的:為有效管理學生在校使用行動載具維護校園安全與秩序,特訂定本要點。

三、定義:本原則所稱行動載具,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之終端裝置。

三、申請程序:統一於開學時由家長簽署同意書後,陳請導師及教導處同意後使用。申請使用期限以一學年度為限(每年 9 月開學初起至隔年 6 月底學期末止)

四、校園內使用行動載具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除教師引導學習或緊急必要聯繫時使用外,其餘時間應以關機為原則。

(二) 使用時應注意禮儀,切勿影響他人或騷擾他人隱私。

(三) 對學生使用於與學習無關之活動,應予必要管理。

(四) 使用時間以符合視力保健原則,並尊重智慧財產權及遵守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

(五) 教職員應尊重校園使用管理規定及注意使用安全,並考量使用場域、方法的合宜性。

(六) 校外人士進入校園應在不影響學校上課及師生課程教學下使用。

五、管理方式:

(一)攜帶行動載具到校須經申請通過後,方可攜帶到校。

(二)經申請核准之同學,進入校門後除教師引導學習或緊急必要聯繫時使用外,其餘時間應以關機為原則。

(三)上課期間,家長臨時有事需要聯絡同學時,請打電話到教務處(電話為 03-8762031 轉 113 )當教務處接到家長來電時,教務處人員知會導師或者通知同學。

(四)不得利用學校電源實施行動載具充電。

六、違規處置:

(一)凡違反上述規定者,經勸導後再犯,則處以愛校服務,累犯者取消其一定時間之使用權力,並代為保管後通知家長領回。

(二)其它未按規定使用行動載具者(例如:偷拍、錄音、上網、打電動、聽音樂、傳簡訊等等),依違規情節輕重給予處置。

(三)利用行動載具做為聚眾滋事之聯繫工具者,立即取消其一定時間之使用權力,並代為保管後通知家長領回。

(四)若發現於非使用時間使用行動載具或將行動載具拿出向同學炫耀或談論使用,即視同違 規,行動載具由教導處代為保管,教導處平時也將會不定期進行抽查。

七、其他:

(一)放學以後在公共場合使用行動載具時,不得大聲喧嘩與口出穢言。

(二) 行動載具屬於貴重物品,如有需要帶行動載具者,經申請通過後,必須妥慎保管,遺失自行負責。

八、本管理要點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並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花蓮縣鳳林國民小學學生攜帶行動載具申請表

  • 申請使用期限:以一學年度為限(每年 9 月開學初起至隔年 6 月底學期末止)。
  • 申請時間:統一於期初開學時提出申請,方便作業,學期間如有需要亦可提出申請。

申請學生姓名:                        申請手機號碼:

申請日期:               日 

  • 本人同意子女配合學校規範,提出攜帶行動載具申請。

其它意見:                                            

家長同意簽名:

家長聯絡電話(手機):               (H):               (O):                  

導師

訓育組長

教導主任

一、攜帶行動載具到校須經申請通過後方可攜帶到校。

二、經申請核准之同學,除教師引導學習或緊急必要聯繫時使用外,其餘時間應以關機為原則。若發現於非使用時間使用行動載具或將行動載具拿出向同學炫耀或談論使用,即視同違規,行動 載具由教導處代為保管,教導處平時也將會不定期進行抽查。

三、違反行動載具使用原則達兩次者,則喪失攜帶行動載具到校之申請權利。

四、行動載具由教導處代為保管後,須經由父母於一星期之內至教導處領回。

五、校園內備有公共電話(含投幣及卡式),此外學生若有緊急事件需與家長聯絡,教導處亦提供電話予學生隨時使用。

六、請家長共同協助學校教育,建立孩子使用行動載具的正確觀念;若非不可抗拒之因素,盡量避免孩子將行動載具攜帶到校,且避免學生上課傳簡訊或把貴重的行動載具遺失了。謝謝您的合作與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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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國樂團成果發表會_合奏曲/金蛇狂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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