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 113 年 6 月 18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35802527A 號函辦理。
二、經查性平法第 9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每學期應至少開會 1 次,並應由專人處理有關業務;其組織、會議、委員資格、任期、解聘事由、解聘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學校應依準則,訂定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相關規定。」、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學校應訂定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並公告周知。」及第 21 條規定略以:「為預防與處理校園性別事件,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校園性別事件之防治準則;學校應依前項準則訂定防治規定,並公告知……。」。
三、據上,教育部國教署依上開法規研擬旨揭參考範例,請貴校依法訂定,俾於 113 學年度起執行,以落實推動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作。